2004年11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肇事者无力赔偿受害者瞄上政府
台州驳回一要求垫付交通肇事医疗费用之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亟待着落
  近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朱香娥诉椒江区人民政府道路行政救助一案不予受理。该案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条款存在不配套、不着落的问题。
  今年8月20日7时许,台州市年近七旬的朱香娥老太太从住家附近的椒江区界牌菜场往家中走,突然,一辆摩托车飞速从后面冲上来,把朱老太撞倒在地。事后,经台州市中心医院做开颅手术治疗,朱老太脱险。经法医鉴定,朱老太因车祸致左颞叶脑挫伤,构成重伤。事后查明,肇事者刘某是湖北籍打工青年,其驾驶的是无证无牌“黑车”,刘某也未取得驾驶证。目前,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监视居住。
  由于刘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保险,刘某也无实际赔偿能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伤者朱老太太的抢救费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但由于目前椒江区尚未设立该基金,交警部门也无法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致使伤者的抢救费用无处落实,受害者四处举债。为此,受害者的儿子陶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垫付朱香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抢救医疗费用。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台州市椒江区政府尚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有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职责的情况下,起诉人要求椒江区人民政府垫付朱香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抢救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裁定对朱香娥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有关机动车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设立和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等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在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同时,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76条与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法律适用上的“漏洞”。一是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迟迟未能出台,所以,抢救费用是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还是内部审核后赔付、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不一致的矛盾如何解决,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据媒体报道,10月22日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受害者可先行获得保险赔付、设立救助基金和实行“强制第三者险”等新规定。目前,随着“有车族”数量的日渐庞大,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将会变得越来越严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部关系到老百姓生命安全的法规应当尽快完善起来。(王先富)